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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管理办法-科技处

 

湘西职院[2006]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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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     

为了加强我院的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、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工作,规范科研管理,推动学院科技工作的全面发展,根据国家《科技立项费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、《湖南省科技立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下列管理制度。

 

第二章    科学研究范围

第一条  包括自然科学、人文社会科学、管理科学、教学研究等方面,主要研究领域如下:

1、各专业结合本学科的一些重点领域开展研究。

2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,利用本学科技术,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应用型科学研究。

3、结合本学科开展知识和技能创新研究。

4、探讨高职院校办学、教学管理体制、方法研究。

5、探索现代教育、教学手段、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研究。

6、关于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研究。

7、根据人才市场的要求,对课程体系、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进行改革实验研究。

8、探讨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体制、方法的研究。

 

第三章    科研课题申请应具备的条件

第二条  研究目标明确、研究方案合理、研究条件基本具备。

第三条  课题研究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,研究结果应具有推广价值和指导意义。

第四条  课题申请人员应尽量结合本专业学科的发展,课题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。

第五条  课题负责人只限一项课题,在原课题未完成之前,一般不能再申请新的课题。

 

第四章  科研项目的立项、申请、审批程序

第六条 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题,撰写科研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有关项目的申请书(表)。

第七条  各系部、处室对科研课题需进行评议筛选、确定课题再上报科技处。

第八条  学院科技处组织院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对申请立项的课题进行评审、确定项目类别(国家级、省级、学院级)、上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(学院级的项目同时确定课题经费和研究时间)。

 

第五章  科研项目的管理

第九条  对批准立项的课题,课题负责人在研究途中不得随意变更,如需变动,须经学院批准。

课题研究执行课题负责人的责任制,课题负责人应按项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,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。

第十条  为了确保科研项目的正常实施,科研课题必须做到“三有三按时”,即年初有工作计划,平时有严格的观察记载、分析研究,年底有科研工作进展总结。按时开展调查研究,按时写出论文,按时写出结题报告。课题结题时,学院根据课题完成情况组织结题鉴定、成果鉴定和申报成果奖励。

第十一条  学院科技处有权对批准立项课题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、督促、指导。

第十二条  为了确保科研的严肃性,科研课题确定后,必须严格认真实施,规范管理,若因擅自变动研究计划而导致课题研究失败的,学院将追回已拨经费,并视情节严重性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
第十三条  对学院的科研课题(不包括国家、省、州级课题),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课题研究的,应提前三个月写出课题延期申请报告,由科技处请示主管院长审批,但延期时间不得超出半年。若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的,视为研究失败,学院将追回已拨经费。

第六章  科研经费配套安排

第十四条  科研经费指由政府部门、企业单位或学校提供完成科研项目并进入学校帐户的经费(该经费应提供申报材料、立项文件和经费划拨证明等认定材料)。

第十五条  获科研经费到位后,学院按项目级别和实到经费适当提供经费配套。

第十六条  对院级科研课题,学院视项目情况给予10002000元的科研经费。

 

第七章  科研经费管理

第十七条  科研经费专款专用,严禁贪污、挪用,违者将根据有关法规处理。

第十八条  科研经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,按项目计划开支,实事求是,并执行开支登记制度,开支经费必须经科技处、财务处负责人和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凭发票报帐。

第十九条  同其他单位合作的项目,需从本校帐户拨出经费的,需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同意,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。

 

第八章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及比例

指研究、开发项目所必需的开支项目,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第二十条  仪器设备费:仪器、设备购置、运输、安装和维修费;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、配件和加工费;制作样机的试制费、加工费或样机检测费、样品检验费、改善实验条件的实验室改装费,但不能作为实验室扩建、土建和维修开支。

第二十一条  科研业务费,包括项目研究、开发的测试费、计算费、分析费、动力费、能源费、水费、资料费、学术刊物订阅费、药品材料(包括原材料、试剂、药品、实验动植物的购置、种植、养殖费、标本、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)、办公费(包括复印费、打印费、办公用品、文献检索、入网信息费、查询、邮寄费,但不包括电话费)、论文版面费、专利申请或维护费、学术著作出版费、国内差旅费(包括出租车费、飞机票等)、国内学术交流有关费用、协作费。

第二十二条  科研劳务费:科研经费(含配套费)的10%可用来支付项目负责人、项目成员的加班费。

第二十三条  科研特支费:科研经费(含配套)的5%可用于支付科研的特支费,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接待费、礼品费、电话费、培训进修、专家酬金等费用。

第二十四条  课题论证、鉴定、验收费:指组织科研项目前期论证、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、验收时所需的费用。

第二十五条  管理费:科研经费学校统一提取5%的管理费(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)。

第二十六条  课题节余经费的使用:课题完成后节余经费可提取其中的40%奖励课题组成员,30%作为所在处室、系部单位的科研发展基金,优先支持原课题组成员承担的新课题,30%作为学院科研发展基金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办法自200631日起执行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六年二月二十二日

 

 

关键词:科学研究    管理办法